窗口受理单位
区人口管理服务中心、公安派出所、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
受理条件
居住证持有人因居住证签注期限到期或居住地址发生变动,经居住地社区民警审核通过后,持有效证办理。
应提交的材料
1.《居民户口簿》或居民身份证;
2.天津市居住证;
3.合法居所证明包括:
(1)居住在自有住房的,提供自有住房或者与配偶、子女共有住房《房地产权证》原件或复印件,尚未取得《房地产权证》的,提供《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》或《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》原件或复印件;
(2)居住在租赁住房的,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《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》原件;
(3)借住在我市居民自有住房的,提供《房地产权证》复印件,尚未取得《房地产权证》的,提供《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》或《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》复印件,以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的证明;
(4)居住在单位(学校)内部的,提供单位组织机构证明文件(副本)复印件及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;
(5)其他合法居所证明。
办理程序
申请人应登陆“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”填写《居住证签注申请表》并提交签注申请,或前往居住地派出所领取《居住证签注申请表》填写后交社区民警申请签注。待民警审核通过后,持办理材料当场办理。
办理时限
签注申请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;通过申请,手续齐全当场办理居住证签注。
收费标准
免费办理